太陽能投資報酬試算 此投資試算為粗略概估,並未列入系統建置方式環境、經濟因素,因此相關數據僅供參考。 以下表格來源:經能字第10604606690號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其情形加成百分之十五。但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部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即停止適用。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北部地區(包含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 及花蓮縣),且躉購費率適用中華民國106年度之上限費率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